第二书包 - 历史小说 - 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在线阅读 - 第339章

第339章

    秦牧很快就想起了之前复合的十道法律题目。

    嘴角抽了抽。

    那些题目,的确是比较复杂。

    处处内涵了前男友。

    “她最近天天上一个叫做学法联盟的论坛,每天都在上面跟别人交流法律知识。”

    王大锤又摇了摇头,叹气道:“好像还粉了一个up,动不动就吹嘘她家up多厉害多厉害。”

    语气里。

    满是无奈。

    “up?”

    秦牧听完,神情微动。

    这是小破站对视频发布者的专属称呼。

    看样子……

    他女友喜欢的那个up,和自己还是同行。

    “她还说那个up好像也在晋城,问我认不认识,晋城这么大,我怎么可能认识嘛。”

    王大锤撇了撇嘴,耸肩说道。

    “那个学法联盟,你知道链接吗?”

    秦牧心念一动,忍不住问道。

    王大锤讶异的看了眼秦牧,点头道:“知道,我之前带着好奇,上去看了眼。”

    “那个论坛非常古怪,分成几个板块,一个灵魂洗涤区,里面法的全是诗歌之类的东西。”

    “一个是重新做人区,我差点以为里面全是犯罪分子了。”

    “最后一个学法联盟区,倒是比较正常,里面讨论的都是些变态的案子……”

    在女友的影响下。

    他也登录过那个论坛,还注册过一个账号。

    只是论坛内部那些网友的脑回路……

    实在是太清奇了。

    他完全跟不上。

    而一旁的秦牧听着听着……

    突然愣了一下。

    从王大锤的描述里,他总感觉和自己那群失踪了的粉丝有些相似。

    难不成……

    这群粉丝都跑这儿来了?

    很快。

    他就从王大锤这里,得到了网址链接。

    用手机登录了这个论坛。

    果不其然。

    曾经活跃在“马小跳”评论区的熟悉身影,跃然眼前。

    敢情这些人都离开了小破站。

    自己建立了一个基地。

    难怪自己找不到他们。

    灵魂洗涤区,现在已经不流行诗歌散文了,改发古文格言警句了。

    重新做人区的网友们,依旧在飙着各种段子。

    桀骜不驯。

    最让他感兴趣的……

    则是学法联盟区。

    有一群网友们,专门聚集在这里,研究各种和刑法相关的知识。

    比如说。

    这次的快递失窃案件,里面蕴藏的五个罪名,立案标准、量刑标准、司法解释等等。

    甚至还有人专门发帖子,辩证剪烂身份证,构不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。

    而下方的楼层里……

    网友们都在各抒己见,进行分析。

    一楼:好家伙!up是不是忘记了这个罪?这个小偷感觉又有判头了。

    二楼:应该不构成,我刚刚特地去查了查法条,身份证上面虽然由国徽,但这条罪有个前提条件,是在公共场合下。

    三楼:提供下原文,刑法规定:公共场合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、国徽的行为,才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。

    四楼:我还专门去查了下司法解释,这类没有明确侮辱性质的,一般不会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,而是被划分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。

    五楼:这种类罪最难区分了,不知道哪天up能用个真实案例来现身说法一下,那样肯定印象深刻。

    六楼:印象是深刻了,就是有点费人。

    七楼……

    秦牧简单翻阅了这些楼层。

    很多网友还是下了苦功夫的。

    许乐山盗窃的资料里,有某人的身份证,被恶意剪毁了。

    这种行为……

    构成的是故意损害他人财物,不能归于侮辱国旗国徽罪。

    侮辱国旗国徽罪,必须要有明确的侮辱、挑衅、蔑视等意味,才能判罚。

    一般人基本上构不成这种罪。

    往往是会被归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。

    在刑法里。

    有类罪和个罪,要深入学习的话非常复杂。

    他在视频里,也很少讲到这方面的知识。

    随后。

    他又简单翻了下学法联盟区的其他帖子,找到了很多有意思的主题帖。

    “甲是大学生,和室友乙因摩擦而生恨在心,在网上雇佣了小混混丙,令其暴揍乙一顿,结果丙阴差阳错,认错了人,将甲认成了乙,甲被打成了重伤。”

    “请问甲和丙该如何定罪认罚?”

    在这个主题帖下。

    冒出了很多网友人才。

    一楼:这还用问?甲教唆他人揍人,伤害结果已出,构成了教唆犯,和犯罪者同罪,丙犯故意伤害罪。

    二楼:不对吧,甲让丙揍乙,但没揍成啊,应该是故意伤害未遂吧?

    三楼:我觉得事情没这么简单,甲是实际教唆者,同样也是受害者,所以他被揍了,要告谁?

    四楼:我告我自己?

    五楼:离谱,这是谁想出来的问题?

    六楼:那你们意思是说,如果甲不告自己,那混混丙就不用承担责任了?

    七楼:敢情甲白挨一顿揍?

    八楼:有没有大神能现身说法一下,这种揍成重伤的案例,咋解决?丙负主要责任吗?